山东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主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计字〔2022〕1号)和驻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既有建筑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办学需求,遵循科学规划、适当超前、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加强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资控制、施工组织等全过程管理,建设优质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研究决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项目立项、建设标准、概算(投资计划)、建筑方案、工程款支付以及涉及使用功能、投资、外立面效果的重大变更等事项。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基建项目有关事项的研究审议机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基建处、土建学院、使用单位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大工程基建项目咨询与监督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审议校园建设规划、方案设计、招标文件,研究项目推进过程中使用功能、设计变更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基建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基建处)是基建项目实施的执行、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落实项目建设工作。工作小组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基建处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副职组成,代表学校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为:
(一)基建处
1.负责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修订,根据学校授权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
2.负责组织编制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工作;
3.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设计任务书,组织勘察设计,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4.负责组织编制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办理控制价备案;
5.负责确定基建项目招标技术方案,根据基建项目规模确定服务单位资质条件,起草基建项目相关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合同,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签订基建项目相关合同并做好合同执行管理;
6.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协调、管理和监督,做好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方面的控制;
7.参与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和增项的认价工作;
8.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工程签证;
9.负责进行建设进度初审、验收,负责工程款支付的初审、提报、登记;
10.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报结算材料,审核后及时提报审计处审计结算。协助资产管理处完成基建项目交付使用,协助财务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11.负责办理基建项目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负责项目建设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和质保期内维修等工作。
(二)财务处
1.负责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管控、核算管理及财务监督;
2.负责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3.负责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4.参与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和增项的认价工作;
5.参与施工过程中工程签证。
(三)资产管理处
1.负责组织基建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等材料中有关商务指标的起草及招标公告的发布,依法依规组织招标工作;
2.负责组织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和增项的认价工作;
3.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做好基建项目使用交付和资产管理,对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或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四)审计处
1.负责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计;
2.负责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复核工作;
3.负责审核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和增项认价工作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工作程序的规范性,为基建项目实施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4.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工程签证工作。
(五)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建项目实施。
第八条 基建项目使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基建项目功能需求,并在施工图设计前提报基建处,避免施工过程中提出功能变更事项。使用单位根据需要适时参与基建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泰安校区、济南校区成立基建项目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实施,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条 编制校园建设规划要立足办学定位,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贯彻保护环境、合理用地、节约资源的基本方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项目和既有建筑的关系,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符合标准、适度超前,注重质量、经济适用,把握节奏、教学科研优先。
第十一条 编制校园建设规划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单位实施,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校园建设规划方案经学校研究通过后,向山东省教育厅申报,经山东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后,依照有关规定报所在城市自然资源部门审定批准,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复的校园建设规划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基建项目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临时性建筑均需严格执行校园规划,不得随意变更插建不符合规划的工程项目。凡未经学校批准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
第四章 基建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立项应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项目立项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包含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建规模和地点、功能布局、投资估算等内容,经专家论证,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组织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应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并经学校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 基建处依据学校批准的建设方案,编制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节能评审、环保备案、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需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基建项目审核报批环节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五章 基建项目招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跟踪审计等均应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及相关服务、设备材料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的招标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实施。基建项目相关招标文件、合同初稿经有关部门会商后,提报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实施。[G1]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服务合同采用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由基建处负责拟定,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签订。其他内容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G2]
第六章 基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学校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基建处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基建项目的资金管理、招标组织、审计监督、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根据设计任务书,按照国家规范组织设计工作。建筑设计方案应在广泛征集意见基础上,经专家论证,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批准后,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办理相关审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建设标准和相关规范编制,招标控制价组价时应按照不低于学校基建材料品牌库确定的材料品质定价。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经审计复核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审批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学校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基建处应督导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施工单位进场前应具备“三通一平”基本施工条件,项目建设区域涉及既有建筑拆除和苗木移植时,由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由学校指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关责任,对基建项目现场进行全过程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接受驻地质检部门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基建项目工程质量。基建项目应按规范确定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和延长。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接受驻地安检部门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办法,严格按立项要求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增加建设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基建项目形象进度款,基建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组织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召开项目进度款形象节点工作会议,审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形象界面,经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确定支付数额。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变更、签证、认价管理规定,完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认价审批制度。
(一)设计变更
1.对涉及增加工程造价预估数额20万元以下,且对建设项目整体影响较小的单项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基建处处务会研究确定。
2.对涉及增加工程造价预估数额在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由基建处处务会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核,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对涉及增加工程造价预估数额在200万(含)元以上的单项变更,由基建处处务会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核,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二)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在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学校基建项目现场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认真、准确的记录和留证,并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程实测实量,对工程签证发生事由的合理性、现场实际情况的真实性、签署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工程签证单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成员由学校基建处、审计处和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安排专人组成,并各司其职。
(三)工程认价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进行工程认价的事项,根据有规定,经基建处处务会或学校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综合单价,跟踪审计单位按照驻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建筑材料价格进行复核并提出取费建议报学校研究确认。学校工程认价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安排专人负责。对项目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和增项的认价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基建处、审计处分别询价后,按照三个部门询价平均值的原则确定认价结果,特殊情况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共同商定认价原则后确定认价结果,工程认价结果由基建处以认价通知单形式及时向施工单位下发。材料限定价格不应高于驻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建筑材料价格中同类材料的价格。
第七章 基建项目验收和交付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下,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并向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在竣工验收前牵头制定基建项目使用管理方案,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处、水电暖管理办公室、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移交工作,组织使用单位办理用房手续。基建处会同施工单位分别向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处、水电暖管理办公室、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移交房产、物业、消防设施、水电暖空调设施及相关资料。后勤管理处会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相关事宜。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报结算材料并进行初审;审计处组织结算审计;财务处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产管理处做好基建项目转固入账,并会同基建处办理基建项目产权登记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按照学校驻地城市档案馆及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基建处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备案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质量保修范围及其保修期内,由基建处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非保修范围或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根据学校资产相关运维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建项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位,将廉政风险防范融入基建项目日常管理中。
第四十一条 学校聘任在基建、财务、资产和纪检等方面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咨询与监督委员会,委员会作为学校基建项目咨询监督组织,参与基建项目建议书、建筑规划方案、招标文件和合同、重大设计变更等事项的评议、咨询、论证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参与基建项目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基建项目实施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基建项目管理和投资效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科技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科大综字〔2015〕6号)同时废止。